月薪36000 算法工程师日均写7行代码被开除( 三 )


《人事管理制度》中载明:“员工旷工累计达3日的 , 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 且不作任何经济赔偿” 。 打卡明细中其中显示李某某2021年1月12日下班打卡结果为缺卡 。
李某某对《新员工评价表》及《李某某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 称其在职期间未见过该表 , 对评估结果不认可 , 工作质量评估的内容也未告知过其本人 , 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 。 李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
李某某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 , 中科尚易公司提出解除理由为本人与岗位不匹配 , 系违法解除 。
李某某称其不存在与岗位不匹配以及旷工之情形 , 中科尚易公司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委以重任 , 2021年1月13日其正常出勤 , 中科尚易公司加以阻拦使其无法到岗 , 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录音予以证明 。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为工作日常交流 , 在2021年1月7日李某某与中科尚易公司的员工张某某聊天记录中 , 李某某称:“您好 , 张总 , 下面是我们的解决方案 。 所有方案不一定全部实施 , 会根据实际情况略有调整” , 并附解决方案文件;张某某回复:“方案可行 , 尽快行程时限表” 。 2021年1月12日录音中 , 杨某某:“那个走 , 那个谁走 , 跟你走 , 你俩两个性质 。 那个品质、道德败坏太严重 , 这把是公司做这个决定 , 不行整个破了再重整 。 ”2021年1月13日录音中中科尚易公司员工徐某称:“你好好离职 , 手续办完 , 然后该给你结的工资” , 徐某又称:“那我已经通知 , 你看到了” , 李某某:“哪有通知” , 徐某:“已经出了试用期解除通知” , 李某某:“那你把那个给我吧” , 徐某:“你签不签字都不会给让你带走” 。
中科尚易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 经法院释明 , 中科尚易公司未对录音申请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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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作出判决前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 中科尚易公司向李某某送达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通知》中明确载明:2021年1月11日经部门试用期考核 , 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 公司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1月12日向李某某下发《新员工评价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某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亦显示:员工李某某 , 岗位视觉算法工程师 , 入职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 , 通知离职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 。
中科尚易公司虽主张李某某提交的录音存在删改截取的可能性 , 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 , 亦未申请鉴定 ,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法院采信录音的真实性 。 结合录音 , 法院可以认定中科尚易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李某某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未加盖公章 , 亦未送达给李某某 , 但明确向李某某表示因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其与工作岗位不匹配 , 中科尚易公司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并将李某某的办公电脑收走 。
结合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 , 法院认定中科尚易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单方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 且不再为李某某提供办公设备 , 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 , 解除理由为李某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其与工作岗位不匹配 。 对于中科尚易公司关于以李某某存在1月13日至17日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之情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双方于2021年1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 , 无事实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